法規名稱: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條文關聯

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之研發成果,讓與第三人時,除法規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經資助機關同意。
歸屬於資助機關之研發成果,得讓與第三人。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就研發成果讓與第三人得有更大之彈性,爰
    將現行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法律另有規定」修正為「法規另有規定」
    ,俾使其亦得依法規命令之規定讓與研發成果。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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