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之研發成果,讓與第三人時,除法規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經資助機關同意。 歸屬於資助機關之研發成果,得讓與第三人。
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就研發成果讓與第三人得有更大之彈性,爰 將現行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法律另有規定」修正為「法規另有規定」 ,俾使其亦得依法規命令之規定讓與研發成果。 三、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