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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保險事項,其項目如下: 一、依實際狀況,就古蹟之建築、文物或人員等,辦理相關災害保險。 二、保險契約簽訂或續約後,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保險種類,應於管理維護計畫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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