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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各級農業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及其 處理場,查核業務執行情況,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共同清除、處理機 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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