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規定執行檢查或檢驗之人員,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
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在販賣場所抽取之樣品應給付價款;其檢查、檢驗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之檢查或檢驗,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
)、學校、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