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條文關聯

特定漁業漁船、專營娛樂漁業漁船、漁業權漁業用漁船得相互汰建。
專營娛樂漁業漁船與漁業權漁業用漁船汰建為特定漁業漁船時,不得經營
珊瑚漁業、採貝介類漁業、潛水器漁業、拖網漁業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限制之漁業種類。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