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條文關聯

寵物標識所用之晶片,應具備十碼或十五碼之號碼,並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辦理採購。
〔立法理由〕
配合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有關頸牌規定之刪除,爰將本條有關頸
牌之規定予以刪除,並明定寵物晶片編碼數,以符行政管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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