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標識所用之晶片,應具備十碼或十五碼之號碼,並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辦理採購。
配合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有關頸牌規定之刪除,爰將本條有關頸 牌之規定予以刪除,並明定寵物晶片編碼數,以符行政管理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