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課長、室主任承主任之命,處理本課、室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擬辦及文稿之初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策劃、執行與監督。
  三、例行文稿之代判。
  四、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編擬及資枓之蒐集。
  五、主管範圍內有關規章之草擬及解釋。
  六、主任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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