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29日

條文關聯

  工會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當年度業務報告書、決算書
  (表),應經監事審核,設有監事會者,應由監事會決議,造具審核意
  見書送理事會後,提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三十日內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
  前項決算書(表)包括第六條所列之表冊。
  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有投資事業者,應委請會計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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