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應檢附下列文件、
資料,送主管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
二、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文件或僱用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
〔立法理由〕 一、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修
正第一項第三款雇主申請職務再設計之應備文件,增列勞工職業災害
保險投保證明文件。
二、第二項未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