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條文關聯

代檢機構辦理代檢業務,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登載下列事項
:
一、申請代行檢查之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受檢單位)之名稱、地址、代表
    人及電話號碼。
二、受檢機械或設備之型式及容量。
三、受檢機械或設備之編號、檢查合格證明號碼、代行檢查日期及有效期
    限。
四、其他有關事項。
〔立法理由〕
中央主管機關已建置「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資訊管理系統」,代檢機構
相關檢查資料,依規定登載於該資訊系統,無須另行置備簿冊,或以其他
電子文件方式登載,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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