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雇主使勞工於下列有發生倒塌、崩塌之虞之場所作業者,應有防止發生倒
塌、崩塌之設施:
一、邊坡上方或其周邊。
二、構造物或其他物體之上方、內部或其周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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