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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製造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本標準發布施行前原已設置鍋爐及壓力容器製造設備之事業單位應於本 標準發布日起一年內依本標準之規定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不得製造或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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