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條文關聯

雇主對於前條適性評估之建議,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與勞工面談
,告知工作調整之建議,並聽取勞工及單位主管意見。
雇主所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應尊重勞工意願,並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
工作法及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辦理。
勞工對於雇主所採取之母性健康管理措施,有配合之義務。
〔立法理由〕
一、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名稱修
    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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