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86.11.19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0月9日

條文關聯

  清除、處理機構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許可證及核備文件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組織、負責人姓
      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填具
      變更申請書,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二、除前款規定外,其他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及經許可或核備事
      項之變更,應於變更前依本辦法申請各相關許可之規定辦理。
  三、因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辦理變更,致主管機關發生更動時,仍應向原
      主管機關申請,由原主管機關函請變更後主管機關依規定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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