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申請不合法者,指其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申請人或相對人無當事人能力者。
  二、申請人或相對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三、由代理人申請,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四、當事人不適格者。
  五、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有欠缺者。
  六、未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繳納費用者。
  七、同一事件已依本法規定受理或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九
      條第一項規定起訴者。
  八、同一事件經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或其調處書、協議書或裁決書經法
      院核定者。
  九、同一事件依其他法律之規定,已取得強制執行名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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