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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營業執照)
金融控股公司經許可設立者,應於辦妥公司登記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營業執照。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其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以轉 換後之資本淨增加部分為計算基礎繳納執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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