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金融控股公司經許可設立者,應於辦妥公司登記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營業執照。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其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以轉
換後之資本淨增加部分為計算基礎繳納執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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