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行使職務、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
用原則之行為者,公會應視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置,並報金管會備查。
〔立法理由〕
配合第二條主管機關之修正,爰將財政部修正為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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