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除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及前條條文自發布日後六個月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修正事項尚涉及銀行因應
    調整內部作業程序及系統設定,爰給予六個月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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