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條文關聯

銀行對匯款相關規定:
一、銀行辦理外匯境內及跨境之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應依「銀行業
    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辦理。
二、新臺幣境內匯款之匯款銀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採下列方式之一提供必要且正確之匯款人資訊及必要之受款
          人資訊:
          1.隨匯款交易提供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
          2.隨匯款交易提供匯款人及受款人之帳戶號碼或可供追蹤之交
            易碼,並於收到受款金融機構或權責機關請求時,於三個營
            業日內提供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但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
            關要求立即提供時,應配合辦理。
          3.單筆匯款金額未達新臺幣三萬元者,除有疑似洗錢或資恐情
            形外,得不確認匯款人資訊之正確性。
    (二)應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保存下列匯款人及
          受款人之必要資訊:
          1.匯款人資訊應包括:匯款人姓名、扣款帳戶號碼(如無,則
            提供可供追蹤之交易碼)及下列各項資訊之一:
            (1)身分證號。
            (2)匯款人地址。
            (3)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2.受款人資訊應包括:受款人姓名、受款帳戶號碼(如無,則
            提供可供追蹤之交易碼)。
三、銀行未能依前二款規定辦理時,不得執行匯款業務。
四、新臺幣境內匯款之受款銀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具備以風險為基礎之政策及程序,以判斷何時執行、拒絕或
          暫停缺少第二款第二目必要資訊之匯款,及適當之後續追蹤行
          動。
    (二)應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保存所取得之匯款
          人及受款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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