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與特殊免稅單位投資人辦理短期票券買賣斷交割時,應計算並輸入
該投資人之免稅款金額至票券系統。
前項免稅款之輸入原則如下:
一、票券商賣斷與特殊免稅單位短期票券時,應輸入賣斷交割日起至票載
到期日止之免稅款金額。
二、票券商買斷特殊免稅單位之短期票券時,應輸入特殊免稅單位持有該
短期票券期間之免稅款。
票券商與特殊免稅單位辦理短期票券買賣斷交割時,票券系統將重新編定
該短期票券票券代號之子號。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