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電信事業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經依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取
得頻率核配資格後,應依下列程序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頻率使用證明。
一、申請核准函:電信事業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申請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
    眾電信網路,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頻率使用核准函。
二、申請使用證明:受核配人為使用頻率,於完成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
    畫核准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頻率使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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