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費用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
  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
  以兩期租金之總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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