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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6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傷病醫療,應遵守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有關傷病醫療之規定 ,其因違反規定致本保險遭受損害時,除不予醫療或予追償外,並得報 請主管機關予以核定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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