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如有本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應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 情事者,退休人員或其遺族應主動通知服務機關轉報支給機關及受理優 惠存款機構,辦理停止優惠存款事宜;如有違反者,除由支給機關依法 追繳其自應停止辦理日起溢領之金額外,並得加計利息繳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