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之原送審機關及其核轉機關均不存在時,或聲請人係自行送審者 ,(例如備用人員逕向銓敘機關聲請登記)應分別依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聲請證明銓定資格者,應取具現有正當職業在銓定資格時之原服務 機關同事二人,具有證件,足以證明為聲請人原機關同事者之保證 書,並加蓋任職機關學校社團印章,逕向銓敘部聲請。 二、聲請證明送審資歷者,應分別依照第四條及第八條規定,提出保證 書,逕向銓敘部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