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下列事項應經市政會議之決定:
  一、施政計畫及預算。
  二、提出市議會之議案及報告。
  三、市政府及所屬市營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四、市政府所屬機關組織規程及任務編組之設置要點。
  五、涉及各機關共同關係事項。
  六、市長交辦事項。
  七、其他有關市政建設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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