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事項應經市政會議之決定: 一、施政計畫及預算。 二、提出市議會之議案及報告。 三、市政府及所屬市營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四、市政府所屬機關組織規程及任務編組之設置要點。 五、涉及各機關共同關係事項。 六、市長交辦事項。 七、其他有關市政建設之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