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職業學校校長遴選及聘任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條文關聯

遴委會委員審議有關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曾有
此親屬關係者,及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遴委會委員有前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
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於遴委會決議前,向遴
委會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被駁回者,得向教育局或董事會聲明不服,教育局或董事會除有
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遴委會委員,有第一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
請迴避者,應由遴委會主席命其迴避。
遴委會主席有前項情形,由教育局或董事會命其迴避,並由遴委會委員互
推一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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