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幼兒園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條文關聯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至少召開二次,第一次於第一學期開始後四十五日
內由原任會長召開主持之,無原任會長者,由園長召開,並由與會班級代
表互推一人擔任主席;第二次於第二學期結束前由現任會長召開主持之。
經家長委員會決議或班級代表五分之一請求,會長應召集臨時會議,並擔
任主席。
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
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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