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條文關聯

社區大學應依規定辦理收退費,不得另立名目加收任何費用。但經教育局
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收退費標準,由教育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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