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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6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橋樑跨越之河流每次洪水及漲水有超過警戒水位之虞者,應派員檢查記 錄其水位,並勘察橋臺、橋墩附近河床之狀態,繪圖記錄以作養護作業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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