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旅館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經營旅館業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房間應標明房號及價格。
  二、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三、不得暗操淫業、意圖營利為人媒合或容留為妨害風化或猥褻之行為
      。
  四、不得代旅客召人陪浴、陪宿或陪酒。
  五、不得於旅館內表演妨害風化之行為或播映妨害風化之色情影片錄影
      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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