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
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經通知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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