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臺北市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之軍人志願復職(工)者,應於區公所辦
  理後備軍人報到後三個月內,憑離營證件及保留底缺(工作)證明書辦
  理復職(工)手續,逾期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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