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條文關聯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並應列席董事會議。
監事會得代表本中心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就行使其職權有
關之事項為必要之查核或提供諮詢,其費用由本中心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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