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者,除得強制執行外,並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
萬元以下之罰鍰,且得按日連續處罰至履行義務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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