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兒童保護通報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24日

條文關聯

  保護個案緊急安置七十二小時期限屆滿前,主辦單位應評估繼續安置之
  必要性,其安置原因未消滅暫不適重返家庭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
  置;原安置原因消滅者,得使兒童返回其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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