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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兒童保護通報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保護個案緊急安置七十二小時期限屆滿前,主辦單位應評估繼續安置之 必要性,其安置原因未消滅暫不適重返家庭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 置;原安置原因消滅者,得使兒童返回其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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