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補助款分二期撥付,申請單位領款所用之印章應與申請計畫書所用之印
章相符,並應開據以「基隆市文化局」為抬頭之收據交付本局,各期給付
條件與金額如下:
一、第一期:計畫書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撥付總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
二、第二期:於申請單位完成工作範圍之各項工作,提報期末工作成果報
告及支出憑證,送本局確認工作內容符合規定後,撥付總工作經費百
分之六十。
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
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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