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遊民安置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條文關聯

為執行本法第十七條推動遊民安置及輔導工作,應由市長擔任召集人,邀
集第四條第二項所列機關單位主管,定期召開遊民輔導聯繫會報,以強化
遊民之安置及輔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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