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搶修工程不受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之 交通維持計畫事先申請、審議、核准、發布新聞、豎立告示牌及日期通知 之限制。 使用道路施作工程規模未達第五條規定者,由本府該工程之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或該工程主辦單位逕行實施交通維持之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