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施工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緊急搶修工程不受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之
交通維持計畫事先申請、審議、核准、發布新聞、豎立告示牌及日期通知
之限制。
使用道路施作工程規模未達第五條規定者,由本府該工程之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或該工程主辦單位逕行實施交通維持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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