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補助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新聞局得撤銷補助許可、終止或解除經 費補助契約,並命受補助者返還已受領之補助款: 一、未依第十一條辦理結案程序或違反契約約定者。 二、繳交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三、影片涉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四、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委員之公正性。 五、其他違背法令行為。 受補助者經新聞局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時,依法追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