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補助及協助拍片取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條文關聯

受補助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新聞局得撤銷補助許可、終止或解除經
費補助契約,並命受補助者返還已受領之補助款:
一、未依第十一條辦理結案程序或違反契約約定者。
二、繳交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三、影片涉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四、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委員之公正性。
五、其他違背法令行為。
受補助者經新聞局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時,依法追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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