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規定如下: 一、建築基地不得小於臺中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規定之基地最小寬度。 二、畸零地寬度不足,依規定不必補足者,不得小於二公尺。 三、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不得小於建築技術規則所定私設通路之最 小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