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條之環境維護保證金及修復保證金,都發局應設立專戶統一管理。 依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代執行之費用,應於環境維護 保證金或修復保證金結算時扣除之,不足部分向原應繳納之承造人或起造 人追繳;賸餘部分無息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