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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寵物屍體處理及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未經許可即擅自經營寵物生命紀念業之業務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 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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