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寵物屍體處理及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未經許可即擅自經營寵物生命紀念業之業務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
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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