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條文關聯

議長、副議長之辭職,應以書面向大會提出,於辭職書提出會議報告時生
效。
前項辭職在休會時,得視實際需要依規定召集臨時會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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