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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議長、副議長之辭職,應以書面向大會提出,於辭職書提出會議報告時生 效。 前項辭職在休會時,得視實際需要依規定召集臨時會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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