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設置溫泉取供公共管線之地區,本府得進行核准供應區域管線調查並 公告。供應區域內,除原已合法取得溫泉用途之水權者外,其餘舊有之 私設管線應於公告日起三個月內自行拆除,屆期不拆除者,由本府強制 拆除,其拆除費用得由設置者或使用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