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溫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20日

條文關聯

  已設置溫泉取供公共管線之地區,本府得進行核准供應區域管線調查並
  公告。供應區域內,除原已合法取得溫泉用途之水權者外,其餘舊有之
  私設管線應於公告日起三個月內自行拆除,屆期不拆除者,由本府強制
  拆除,其拆除費用得由設置者或使用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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