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樹木保育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條文關聯

珍貴樹木不得侵害、毀損、任意修剪或砍伐。但經徵得本府農業處同意或
有立即危害之虞者,不在此限。
前項有立即危害之虞者,在修剪或砍伐之後,應於十日內檢附相關照片向
本府農業處補辦申請。
珍貴樹木之移植應申請該管理機關報本府轉送本縣議會同意。
珍貴樹木經學術研究機構、專家診斷,確定感染病蟲害,經醫治無效且生
長持續衰弱有立即危害之虞時,各管理機關、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人或使
用人得向本府申報解除列管,或由本府勘查確認後,逕依第九條公告程序
解除列管。
解除列管後各管理機關、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人或使用人應做好原地保留
之安全措施或儘速予以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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