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學校應接受本府組成之評鑑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到校進行校務評鑑。 前項校務評鑑,應包括課程規劃、教學實施、師生互動、親師合作、環境 設計、行政運作、財務處理等內容。校務評鑑成績優良者,本府得予獎勵 ,其成績不佳者,本府應予書面糾正,並促其限期改善各項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