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條文關聯

受託學校應接受本府組成之評鑑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到校進行校務評鑑。
前項校務評鑑,應包括課程規劃、教學實施、師生互動、親師合作、環境
設計、行政運作、財務處理等內容。校務評鑑成績優良者,本府得予獎勵
,其成績不佳者,本府應予書面糾正,並促其限期改善各項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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