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兒童福利社政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兒童福利服務機構服務項目如下:
一、個案或團體服務。
二、諮商服務。
三、早期療育服務。
四、親子活動、親職教育及家庭輔導。
五、轉介或照會服務。
六、其他有關兒童福利之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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