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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條文關聯
第13條
教育法人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事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連同 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決算、財產清冊於每年二月底前,報本府核備。 但依第二十條規定須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延至四月底前報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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