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03日

條文關聯

  寄養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或受託單位應通知其改善或終止寄養
  關係,情節重大者註銷其登記。
  一、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相關規定者。
  二、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相關規定者。
  三、藉機對外募款斂財者。
  四、違反寄養契約或寄養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履行寄養義務者。
  五、其他對兒童、少年應禁止之事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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