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養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或受託單位應通知其改善或終止寄養 關係,情節重大者註銷其登記。 一、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相關規定者。 二、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相關規定者。 三、藉機對外募款斂財者。 四、違反寄養契約或寄養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履行寄養義務者。 五、其他對兒童、少年應禁止之事項者。